馬上快過年了
不少小伙伴詢問今年能否燃放煙花爆竹
讓我們一起看看 關于在主城區禁止 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 濱??h人民政府
關于在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縣城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鹽城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關于在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城東海大道以西、204國道以東、南海大道以北、北海大道以南區域范圍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禁放區域外的下列場所和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辦公區; (二)醫療機構; (三)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區;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郵電通訊、有線廣播線下和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大型能源動力設施、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七)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和地點。
禁放場所和地點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可以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鎮、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禁放標識。
第四條 各鎮(區、街道)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保障,確保禁放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縣文明辦、督查辦、公安局、住建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局、衛健委、教育局、交通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局、融媒體中心、電子政務中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宣傳和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五條 禁放區域內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和零售網點。
第六條 各鎮(區、街道)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融媒體中心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條 逢重大慶典確需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2020年5月20日發布的《濱??h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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